商标使用_“ZZin pak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5920号“ZZin pak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03号

       

      申请人:TAEBANG PATEC CO., LTD.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5920号“ZZin pa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西班牙商标,整体无含义,并无不良影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经过长期广泛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投入市场以来,从未引起混淆。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pak”作为巴基斯坦人的简称,已普遍被国际所接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