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01912号“黑岩山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02号
申请人:北京山丘造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1912号“黑岩山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7062号“黑麦山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