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物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04879号“潮物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03号

       

      申请人:南娱(福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4879号“潮物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认定申请商标文字“潮物社”指定使用在广告代理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