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20033号“HRC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25号
申请人:深圳华瑞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0033号“HRC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752号“HONDA 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30643号“HRC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32492号“H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33900号“H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41867号“HRC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呼叫、字形和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RCPOWER”为英文商标,其中“POWER”一词有能量、功率的含义,使用在核定的电源适配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HR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HRC”,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