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92391号“小米公益基金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6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2391号“小米公益基金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米”商标宣传广泛、渠道多样。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基础商标的声誉。申请商标虽含有“公益基金会”,但该文字不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极易被忽略不计,其使用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工商登记信息、小米公益基金会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公益基金会”文字,与申请人名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