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47873号“嘉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20号

       

      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7873号“嘉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申请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为其核心使用商标,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大量使用,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应该尊重经济生活的多元性和商标权利人的创意空间。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900余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