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14746号“周满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58号
申请人:周赢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4746号“周满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含义,且寓意美好,并不具有负面影响,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认为即使申请商标作为人名认定,根据公众正常认知,申请商标也更容易被相关公众认定为是申请人的别名或绰号,而非其他足以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人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取得一定影响力,在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收据、销售合同、外包装袋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周满仓”构成,“周满仓”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