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872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2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4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5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