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74299号“新锐五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01号
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4299号“新锐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7411号“五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五星”,且整体未形成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