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绿豹GREENLEOP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2471号“绿豹GREENLEOP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77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佛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2471号“绿豹GREENLEO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7123号“喜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读音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泰国商标证书、产品包装、生产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结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