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807696号“NEW M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94号
申请人:杭州牛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7696号“NEW 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758号“优客NEW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2718号“NEW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0207号“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48306号“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09532号“新E家NEW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24340号“魔尔逊M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呼叫方式、设计内涵及显著识别部分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另,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NEW MORE”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中显著识别英文部分“NEW MORE”、引证商标二“NEW MORE”的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相同,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六的的主要识别部分“MORE”,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料、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石料、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建筑物、木材涂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石料、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