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148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84号 -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国际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3148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84号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4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07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4174号“流泽LIU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60728号“好味思ZWEIFEL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23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创意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四权利人情况、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中的“Z”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茶、搅稠奶油制剂、米、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