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卡迪那 CADINA95º 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15785号“卡迪那 CADINA95º 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80号

       

      申请人: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785号“卡迪那 CADINA95º 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4348号“CARD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58776号“CAD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26300号“CAD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33819号“在此相见 CA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43679号“CAD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均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推销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卡迪那”、“CADINA ”、“95℃”组合而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ADINA ”与引证商标三、五中的“CADINA”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提供在线拍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