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M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9399号“FMAR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62号

       

      申请人:中山市福玛仕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399号“FM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2782号“F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MARTS”为英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FMART”,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明确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