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2208号“博宇財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81号
申请人:陕西博宇财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2208号“博宇財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749号“博宇”商标、第4679915号“博宇及图”商标、第6815479号“博宇及图”商标、第14427163号“博宇养生”商标、第36750548号“博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指向申请人字号,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行业属性、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博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