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8018号“金堂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04号

       

      申请人:漳州市金堂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8018号“金堂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具备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金堂县位于四川省,申请人身处福建省,地理差异明显,不易造成混淆,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CCTV1频道宣传品牌”的牌匾、CCTV网上频道投放广告的截图、产品照片、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所获得的牌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包含的“金堂”是四川省金堂县的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