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尚好露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60636号“尚好露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79号

       

      申请人:四川尚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0636号“尚好露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222号“尚好”商标、第8688340号“尚好健康世界”商标、第12150513号“尚好健康世界及图”商标、第35671652号“尚好臻选及图”商标、第36089970号“尚好小罐茶”商标、第38333211号“尚好”商标、第6485717号“好尚”商标、第17169727号“尚好印象”商标、第20110251号“尚好牛肉”商标、第20272944号“尚好颐品及图”商标、第23757863号“尚好颐品及图”商标、第31813496号“尚好桑茶”商标、第37404970号“尚好家”商标、第37130279号“露茗堂”商标、第37890257号“茗露”商标、第38344726号“露茗草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系申请人在先“尚好露茗”商标的扩展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十三、十六已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六、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实景照片、产品照片、参加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十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前述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十三、十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十三、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尚能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尚好”,该显著部分“尚好”与引证商标七“好尚”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五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