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宠物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23110号“宠物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0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110号“宠物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54584号“宠物码 PET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的网络搜索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