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72492号“BAOCI 保磁电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01号
申请人:温州保磁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492号“BAOCI 保磁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4611号“BACI”商标、国际注册第1038375号“BACI LINGERIE”商标、国际注册第1079204号“BACI LINGERIE”商标、国际注册第966386号“BACI”商标、国际注册第968775号“BAC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含义、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已届满,至本案审理时止,尚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断路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