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RONG RO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0574号“STRONG RO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84号

       

      申请人:奥腾文化(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0574号“STRONG R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405049号“极地鹰及图”商标、第21633826号“TSLA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