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天戈 TIAN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4971908号“天戈 TIANG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天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71908号“天戈 TI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62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软件开发及使用合同书;代理报关协议书;仓储协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5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09年9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软件开发及使用合同书均无签署日期,且合同内容亦未涉及合同期限,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两份代理报关协议书均显示被申请人为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天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在上海海关的进境、进口报关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手续、查验及海关监管车辆运输;仓储协议显示被申请人为上海天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仓储服务;部分发票不在指定期间,并且发票所显示的内容为“国际货运代理费”、“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费”,该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