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道道通 地图信息专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544570号“道道通 地图信息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62号

       

      申请人: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4570号“道道通 地图信息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加注行为,是申请人商标注册的自我完善,没有侵犯任何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中地图信息专家字样可以放弃专用权,并不能构成商标被直接驳回的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0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0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道道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6261号“道通”商标、第9492377号“E道通”商标、第13513914号“道通”商标、第15188944号“道道”商标、第18060045号“道通”商标、第18060217号“道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航行用信号装置;汽笛报警器;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汽车行驶监测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地图信息专家”,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