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OREVER YOU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19481号“FOREVER YO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78号

       

      申请人:广州威臣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9481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动物皮、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由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27733号“永阳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91185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85922号“FOREVER YOUNG Originally From Kor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091710号“pierre loues 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复审中已被驳回,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73126号“A·S GIRL 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5869号“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了撤销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92958号“FOREVER YOUNG design from pe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目前在驳回复审审理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六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此,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61758号驳回复审决定初步审定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旅行箱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皮、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将就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提袋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皮、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