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965号“ARNIC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35号
申请人:宝安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8965号“ARNIC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药品复审商品已限定为药品,即,人用药,兽医用药,医药制剂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向世界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将第5类药品复审商品限定为药品,即,人用药,兽医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且我局已予以核准,故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