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749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07号
申请人:巨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4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3827号商标、第46737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的地域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