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869号“Terra bio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89号
申请人:BEC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869号“Terra bio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2216号“TE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05792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66730号“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26013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对汉字“地”的英文解释、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及译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061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754号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仅供个人用的洗涤剂、润发乳、洗澡用化妆品、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剃须皂、肥皂、除臭皂、化妆用肥皂、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浴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Terra biocar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的英文“BIOCARE”,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仅供个人用的洗涤剂、润发乳、洗澡用化妆品、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剃须皂、肥皂、除臭皂、化妆用肥皂、洗发液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