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584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76号

       

      申请人:广东晨明六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8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17902号“采益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2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2369号“生活姿颜Life Resources MY LIFE MY RESOUR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82519号“威秀VII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350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08802号“痘研Dou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15489号“净夫人jing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尚未续展,但仍处于宽展期内,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医疗保健、美容服务、康复中心、宠物美容服务、配镜服务、饮食营养指导、园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虽处于续展宽展期内,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