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11192号“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81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1192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0860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1308号“泰勒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33005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33569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气动焊接烙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