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鹰之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12117号“鹰之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36号

       

      申请人:安萨多能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117号“鹰之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4779号“鹰眼360及图”商标、第13418548号“鹰眼科技”商标、第12182115号“鹰视眼YINGEYES”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