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ST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65723号“ST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69号

       

      申请人:斯坦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5723号“ST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64904号“STANCE”商标、第17398848号“STAN&CO”商标、第11342994号“建菱及图”商标、第23350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