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56916号“汝神蟹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15号
申请人:李龙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6916号“汝神蟹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311109号“汝尔神”商标、第16535149号“蟹钳”商标、第37412144号“蟹钳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