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34768号“ank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10号
申请人:安国睿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4768号“an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40801号“ANK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24797号“TX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859400号图形商标、第5476645号图形商标、第5476646号图形商标、第76447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文字“ankura”与引证商标一“ANKURA”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