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bilI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7681号“mobilI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42号

       

      申请人:北京创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7681号“mobilI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0800836号“MOB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44496号“莫比斯mobi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照片、官网图片、宣传资料、软件著作权证书、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