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677号“DAY & N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81号
申请人:马沙尼特普罗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677号“DAY & 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826号“全天候 DAY & N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将其引证商标投入使用的痕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AY & NIGHT”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全天候 DAY & NIGHT”,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花边和刺绣品、钮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