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60266号“土家刨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11号
申请人:胡学泽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0266号“土家刨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6576号“土家食季念”商标、第5575530号“土家干锅及图”商标、第19773566号“土家醉鹅”商标、第27399870号“土家咸菜面”商标、第8771762号“土家瓦罐牛肉面及图”商标、第23136921号“土家创汤宴”商标、第11397851号“水力燃气 水力商务宾馆 SLRQ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且申请人最早已在2017年已在此类别上申请过在先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土家刨汤”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土家食季念”、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土家干锅”、引证商标三文字“土家醉鹅”、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土家瓦罐牛肉面 ”、引证商标六文字“土家创汤宴”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