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86223号“GAO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83号
申请人:上海高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6223号“GAO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4553号“GAODN”商标、第29336803号“GAOD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二在3506、3507类似群组上的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及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GAODON”商标。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书、使用证据、微信推广证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GAODO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GAOD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