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25371号“润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77号
申请人:保定市润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371号“润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5478号“润鼎 RODY”商标、第17643384号“润鼎”商标、第28921911号“润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润鼎”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文字“润鼎”、引证商标二文字“润鼎”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扣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漏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