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56863号“瓷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58号
申请人:湖南慈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6863号“瓷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创作,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汉字为艺术化设计,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面对的消费群体为成年女性,其对汉字的识别度与敏感度高于未成年人,申请商标的艺术化设计符合成年女性的审美,并不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瓷”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