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81840号“高记正宗八宝冰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15号
申请人:高友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1840号“高记正宗八宝冰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6881号“高记 1949及图”商标、第14328641号“田源排骨汤 高记及图”商标、第28526917号“小福门 高记及图”商标、第36743501号“高记蹦墙鸡米饭”商标、第36746647号“高记肉丸香米饭”商标、第31814921号“八宝冰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高记”,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