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86022号“KingdeeCloud
Galax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44号
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6022号“KingdeeCloud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0879号“星河 WORLD 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直接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委托设计合同、发票及品牌设计解读、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荣誉证书、著作权证书、申请人销售合同及纳税证明、申请人品牌推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金蝶”商标受保护证明材料、“金蝶云”商标知名度证明、申请商标平台介绍、知名度证明、年度报告及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KingdeeCloud Galax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GALAXY”,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