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7505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8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7505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52211号“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89917号“GAMSUNG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52212号“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14025号“ 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14269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10434号“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023266号“Let's S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252206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252207号“ 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252208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处于异议或无效状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6266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58280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七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GAMSUNGTEX Let's Slim”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的英文“ Let's Slim”、“Letsslim”或“LETSSLIM”,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