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10848号“GOLD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34号
申请人:高达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848号“GOL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459号“Gol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3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84816号“亮达标牌 SZLDB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冲突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9400号“gol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89957号“ORGAL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手册、资料说明、宣传手册、业务介绍手册、服务建议书、订单和服务合同、发票、注册商标信息列表、注册证书、官网摘录等证据U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4542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冲突的服务项目,即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