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198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40号 - 申请人:石狮市物勒工名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519835号“V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40号

       

      申请人:石狮市物勒工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9835号“V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073号“VIP 首席贵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0005号“VIP 深圳航空 Shenzhen Airl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86292号“VIP 1987.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64554号“VIP 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87289号“VIP 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处于驳回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VIP”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二、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由字母“VIP”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