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02533号“TU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37号
申请人:祖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533号“TU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14943号“TU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打印件、节目介绍、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真正商标权利人介绍、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UF”与引证商标“TUF”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