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喃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12228号“云喃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59号

       

      申请人:崔佩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2228号“云喃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先已有类似案例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云喃”与“云南”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