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31226号“L.O.L.SURPRI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67号
申请人:MGA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226号“L.O.L.SURP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15260号“KING SU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7643A号“Surprise 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纸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O.L.SURPRISE”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Surprise”,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晚会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晚会帽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盘游戏器具、纸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