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341697号“味美欣手撕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513号
申请人:宁波味美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1697号“味美欣手撕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味美欣手撕棒”使用在指定的“面包”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及食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