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95534号“无龄肌安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51号
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5534号“无龄肌安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独特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的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并未以虚假信息掩盖商品的真实情况,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影响其消费决定。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欺瞒消费者,以达到影响消费者选购决定的意图。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在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雀羚”商标使用和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