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8619号“币平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361号
申请人:惠州万城汉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8619号“币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表达了申请人的服务理念,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币平安”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