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Z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96282号“EZ COLLE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69号

       

      申请人:ICS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6282号“EZ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91001号“eZ-Net Man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619469号“ez&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产品图片、网站销售截图、宣传材料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COLLECTION”显著性不强,主要识别部分“EZ”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eZ”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7日